针对节能环保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收入可减计收入,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可抵免税额。消费税政策针对乘用车税率调整。增值税方面,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车辆购置税方面,新能源汽车可免征。这些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生产节能环保产品。
为鼓励企业生产节能环保产品,我国在税收方面为节能环保企业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节能环保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以及车辆购置税等方面的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消费税优惠
根据气缸容量不同,对乘用车实行差别化的消费税政策。具体而言,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降低,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的乘用车税率则有所提高。
三、增值税优惠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车辆购置税优惠
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这一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
以上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节能环保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