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的界定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其中,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应纳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计算;而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规则。其中,销售(营业)收入的界定对于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至关重要。根据税法及相关文件,销售(营业)收入应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一、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销售家电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则是指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例如出租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使用权)实现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在财务处理上应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
二、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除上述两种收入外,税法还规定了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这些收入包括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三、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如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取得的收入,属于出售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在财务处理上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核算。但需要注意的是,营业外收入并不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四、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的确定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结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来确定,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时,应注意正确区分各项收入的属性,确保合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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