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基数差额的补缴主要针对未保或未足额保的职工,根据不同情况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灵活就业人员需按规定补缴,不得违规操作。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人员可根据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
对于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但因历史原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和单位申报,可以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如果原单位不存在,则主管部门可履行申报手续。对于已经参保但存在参保时间及工龄计算异议的职工,在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也可按照此办法处理。
二、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职工
自1996年1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依法受理。
三、经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未参保职工
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且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对于经仲裁或法院调解后达成的协议,也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申请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需要注意的是,首次参保或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增加缴费年限,也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获得养老金待遇资格。
社保缴费基数差额的补缴主要适用于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其他原因未能正常参保缴费的职工。具体的补缴办法会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有需要的朋友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