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管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食堂管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食堂管理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因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具体来说,涉及食堂管理的支出如食品采购、餐具购置等,其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是不可抵扣的。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将本应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转化为可抵扣项目,从而滥用税收优惠。
对于食堂管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其属于集体福利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处理相关账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