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名称不能是个人,必须是单位的名称。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对公账户的开设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等。更多会计实务、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交流学习。
不可以。对公账户必须是单位的名称。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公账户名称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要求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相一致。
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
二、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办理时,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对公账户的名称必须是单位的名称,不能是个人。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金融账户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便于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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