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收入的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主要针对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或企业。具体来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则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一政策为部分小型企业和个人减轻了税负。
二、应税收入的界定
应税收入主要是指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部分收入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形成余额,这部分余额是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是按照缴费人应当缴纳的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来计算的。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四、与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的注意事项
1.文化事业建设费与地方教育附加是两种不同的收费,它们的收取依据、费率和用途均不相同。
2.在会计处理上,计提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应借记"税金与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征与免征与纳税人的营业额及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密切相关。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如果能有效控制销售额在规定的免征额度内,是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一优惠政策的。同时,纳税人在提供广告服务时,应注意收入的构成及相关的税费计算,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