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可以予以抵扣。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对于随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并经过国税、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则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若发生退货,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对于接受捐赠的生产经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如果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需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并转入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这种处理方式同样适用于购进、接受投资等新增生产经营固定资产,转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业务。
三、接受投资投入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包括直接以固定资产投资、接受实物股利分配增加固定资产和接收以物易物换入固定资产等三类业务的税务处理。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税务处理基本一样,但是贷记科目为“实收资本”、“应收股利”、“主营业务收入”等。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额。
四、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自制货物转为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所耗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不需转出,直接按自制货物的成本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但是,如果纳税人自制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自用,则所耗原材料已抵扣的增值税额需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固定资产成本。
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的增值税处理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情况进行具体的税务处理,包括购进、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和自制货物转为固定资产等情况。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以确保税收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