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软件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委托研发情形下,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计算。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也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研发费用,但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加计扣除。以上是关于委托开发软件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解答。
在委托研发的情形下,关于费用的加计扣除存在特定的规定。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除非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否则委托方在加计扣除时无需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规定,委托方发生的费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加计扣除的金额是按照委托方发生费用的80%进行计算。
对于委托个人研发的情况,合法有效凭证如个人出具的发票等,是计算税前加计扣除的重要依据。
为了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国际技术交流,《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对此类情况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该文件明确,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在研发活动中更多地购买和使用境内的研发服务,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不得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三分之二,超出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以A企业为例,该企业于2018年委托非关联境外B企业进行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根据规定,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费用在经过计算后,可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为80万元。同时,A企业的境内研发费用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加计扣除。最终,A企业在2018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境内与境外的研发费用之和的75%。
以上详细解答了关于委托开发软件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并提供了具体的实例说明。希望对您了解和学习相关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