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相关规定包括:企业依照会计准则是亏损时,本年的税后净利润需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新税法允许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于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关注特定公众号可获取更多会计实务交流及免费答疑。
一、亏损的界定与意义
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企业的上年的净利润为负(或以前各年的净利润总和为负),本年的税后净利润首先要用于弥补这部分亏损。所谓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的是本企业的税后净利润在用于计提公积金、公益金或分红之前,先要弥补掉往年的亏损。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这意味着,只有当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即收入总额减去相关扣除项)为负时,才被视为会计上的亏损。
二、新旧税法对于亏损弥补的处理
1.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在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剩余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意味着企业可以用当年的盈利来弥补过去年度的亏损,这是新税法允许的一种税务处理方式。
2.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如果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关于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在新税法下,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国税总局的文件对于纳税调整及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也有详细规定。
三、总结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真实盈利状况,并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税务规划空间。企业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税法规定,合理进行税务处理,确保合规经营。同时,对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学习也是持续的过程,企业应关注相关法规变化,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