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承租方融资租赁设备发票入账方式: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抵扣,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以A公司租入B公司办公设备为例,展示了具体的入账流程。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也被涉及。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对于承租方而言,融资租赁设备发票的入账方式也需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下是详细的入账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入账处理
承租方在购入融资租赁设备时,会产生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并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在会计核算上,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租赁开始日的处理
租赁开始日,承租方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意味着在租赁期开始时,承租方主要关注的是预付的租金,而非增值税销项税。预付的租金应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入账处理。
三、收到租金时的处理
当承租方收到租金时,应确认当期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销项税进行处理,并相应记入相关科目。
四、具体案例解析
以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为例。假设设备原价为100万元,租期为3年,租金总额为750000元。在租赁期开始日,A公司预付租金150000元。那么,这部分预付租金在A公司的账务上应如何处理呢?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15年:借:长期待摊费用150,贷:银行存款15万。记录预付的租金。
2.2015年年末:借管理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进行相应处理,反映租金支付和摊销情况。后续年份的处理方式类似。
“营改增”后承租方融资租赁设备发票的入账方式需结合增值税政策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承租方需关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和销项税额的确认,确保合规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