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年末结转方式: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住宿费支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需做进项税转出。
一、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若超过该比例,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这一规定实际上允许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全额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有所递延。企业超出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在以后的无限个年度内,逐步进行税前扣除。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中的住宿费问题
对于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的住宿费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明确了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并不包括用于职工教育的住宿费,因此这部分费用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进行抵扣,无需进行进项税转出。
职工教育经费的年末结转处理,既要关注税前扣除的规定,也要了解相关的增值税处理。对于住宿费等费用,在符合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无需进行进项税转出。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职工教育经费的年末结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