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规定如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或分立,被合并或分立企业合并或分立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或分立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企业承继被合并或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具体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相关的公告处理。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是一个重要的税务处理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针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与分立,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以下具体规定:
一、企业合并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1.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意味着合并企业需要考虑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2.对于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它是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来确定的。
3.如果合并企业具备特定资格,其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将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和有关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分立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1.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将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2.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同样是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来确定。
3.如果分立企业满足特定条件,其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也将遵循财税〔2009〕59号文件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以上详细解答了企业重组中亏损结转弥补年限的规定,对于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企业重组与税务之间的关系,为您的实务操作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