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当企业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转入相关科目。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固定资产基建工程等;
2.用于免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发生非正常损失。
其中,前三项属于企业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当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后,不再产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链条因此中断。具体账务处理为:先记入“进项税额”项目,如果以后改变用途,再转出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转入相关科目。
二、视同销售行为销项税额的核算
视同销售行为是指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但税法上应视为对外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并产生销项税额。企业发生视同销售的行为主要包括:
1.购进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非销售行为,如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对外顶账(低偿债务)、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行为以及对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2.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非销售行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用于企业外部才视同销售行为,而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无论用于企业内部或外部,均视同销售行为。具体账务处理为:借记相关科目(如“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若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内部尚未流出企业,仅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外部,已流出本企业,则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而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或外部,均应视同销售行为,作“销项税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