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暂估成本在发票未收到前可以进行账务处理,但必须在汇算前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暂估入账的成本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若未取得合法凭证,需调增纳税所得额。暂估成本的处理会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期末货已到,发票未到
1.仓库部门收到存货,但发票未达,可按对方送货单据或合同价格暂估入库,财务部门据此进行会计处理。
2.次月初,用红字冲回暂估入库,以正式入库单和发票作为附件进行会计处理。
3.若正式发票连续数月未达,但存货已领用或销售,仍作暂估入库处理,领用存货时按暂估价开具出库单。
二、期末货已到,部分发票到达
对于已开票的部分存货,可以凭票入账,期末仅暂估尚未开票的部分。
三、暂估入账纳税调整
若发票跨年未达而存货已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需根据具体地区政策而定。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和相关性原则。
对于暂估入账发生的成本,若遵循以上原则,且不存在恶意调节利润、造成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以在税前扣除。
暂估成本的账务处理在所得税方面需特别注意,确保合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