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财税处理存在差异。会计准则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则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资产增值或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计税基础。对于会计与税法差异,企业应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方发生额需纳税调减,借方发生额需纳税调增。同时,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并准予扣除。得讯会计公众号提供会计实务交流群和免费答疑服务。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意味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减值,除特定情况下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对于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在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会计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税基础不同
会计上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而税务上则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导致了资产价值的差异。
二.折旧处理不同
会计上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折旧方法,而税务上则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三.收益处理不同
由于会计与税务对资产价值的处理不同,因此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出现贷方发生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出现借方发生额时,则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特别注意对会计与税务出现的差异进行调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同时根据税法规定对此类资产进行折旧计提并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的财税差异主要体现在计税基础、折旧处理和收益处理等方面。企业需要根据会计和税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