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时,需出具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根据《分发票法》相关规定,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若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等原因无法取得拒绝证明,可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证明。若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相关司法文书或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持票人有时可能会遇到承兑人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这时持票人有权行使追索权。那么,如何正确行使这一权利呢?
一、基本流程与要求
根据《分发票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时,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这一流程是追索权行使的基础。
二、具体证明文件
1.拒绝证明:未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承兑人或付款人需承担民事责任。持票人必须确保获得这一关键文件。
2.其他证明:若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或其他原因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持票人可以依法取得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特殊情况处理
1.司法事件:若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书可作为拒绝证明。
2.行政事件:承兑人或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持票人在行使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时,必须确保拥有充分的证明文件,如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相关证明。这些文件是持票人追索权利的关键依据,有助于确保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特殊情况下,如承兑人的破产或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相关司法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作为拒绝证明。持票人在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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