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如果不属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必须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能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方法。如果年销售额达到此标准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其必须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不能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方法。这一标准适用于所有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经营公路运输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一标准并不适用。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认为超过500万就一定是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还需考虑其是否经常提供应税服务以及是否已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因素。
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的定义及资格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不得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必须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的,将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关于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此范围。
这些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关于税务处理与规定:
对于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如果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其应纳税额将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这类企业,增值税税率通常为11%。
不能单纯以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来判断一个单位或个体是否为一般纳税人。还需结合其是否经常提供应税服务以及是否已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因素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