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包括: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且不仅限于在特定科目核算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导致的货物损失,因其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无法准确核定;用于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式多样,需按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同时,增值税抵扣需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1.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如建筑物修缮、装饰等支出中购买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都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论是否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
2.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即使不在相关科目中核算,其进项税额也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盗窃、霉烂变质等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在发生损失后,由于原始进价和进项税额无法准确核定,所以这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按企业的实际购进价格或结转的实际成本计算。商业企业若无法查找免税货物的实际成本,则用于免税项目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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