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筹办期的发票抬头,对于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的支出,应以投资方为抬头;核准名称后,应以核准名称为发票抬头。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一般以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标志。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区筹建期口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企业在筹办期间,对于发票抬头的书写与税前扣除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
在这一阶段,发生的支出应视为投资者为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这些支出可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发票抬头应写为投资方名称,并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二、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
获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此时,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并作为筹建期支出进行处理。
三、关于筹建期发票抬头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也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在税前进行扣除。
3.对于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新税法中并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一旦选定处理方式,不得更改。
4.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5.筹建期的结束一般是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标志。
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如何写以能够税前扣除,需要根据企业所处的阶段和实际情况进行书写和处理。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对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更多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