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固定资产若没有取得发票,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以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这类情况可以在税前扣除折旧。若因工程款项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完成。
单位在结转固定资产时,如果没有按规定取得税务发票,可能会引发一些关于是否可以计提折旧的疑问。但实际上,根据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固定资产仍然可以计提折旧。
一、会计制度的视角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这意味着,即使尚未取得发票,企业只要确定资产的金额是真实的、准确的,就可以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折旧计提。
二、税法的规定
从税法的角度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固定资产属于应当计提折旧范围,不属于不得提取折旧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如果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可以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三、注意事项
不过,企业在实际操作时需要注意,对于这类情况,必须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12个月内取得发票,并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的目的是确保会计记录和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购买的固定资产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计提折旧。但企业应当确保相关操作的合规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必要的调整,以确保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