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季度亏损,本季度盈利的情况,所得税的交纳方式如下:首先,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本季度盈利额小于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数额,不计提所得税;盈利额大于可弥补亏损数额的,按差额计提所得税。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实际利润额需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等。最后,如果本季度和上季度累计仍是亏损,则不必纳税;若是累计盈利,需就盈利部分预缴所得税。所得税的交纳应基于累计的利润总额计算,并考虑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一、关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
当本年度第一季度盈利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盈利额小于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数额,则不计提所得税;如果盈利额大于以前年度可弥补的亏损数额,则按差额计提所得税。可弥补的亏损数额应以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为准。这一规定允许企业用现在的盈利来弥补过去的亏损,以减轻税负。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应修改为“实际利润额”。这里的“实际利润额”是指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意味着如果本季度和上季度累计仍是亏损,则不必纳税;如果累计是盈利的,则需要就盈利部分预缴所得税。
具体来说,计算所得税时,应以本年度累计利润乘以税率,再减去本年已经预缴的本年度所得税,算出来的数字才是本季度应预缴的税款。这一过程中,需要关注申报表上的第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的累计数,该数值反映了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与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
上季度亏损,本季度盈利时,企业在交所得税时要考虑以前年度的亏损情况,按照实际利润额和相关规定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