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以下情况下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 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时,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 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如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一、货物用于企业内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
当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员工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等,由于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增值税率为17%,账务处理时需要借应付福利费并贷应交税金进行转出处理。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
当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例如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时,会计账务处理需要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并贷应交税金进行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同样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货物在用于企业内部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情况下,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会计处理,确保税收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