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申请表盖了财务章是有效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当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销售方需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对应加盖财务章。销售方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一般应将信息表交给购买方,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实际操作中,最好按照销方的要求或当地税务局的规定进行盖章。
当提交红字申请表时,盖上财务章是有效的。
红字申请表的处理及是否需要盖章给销售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对此有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
2.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时。
处理流程如下:
1.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进行开具。
2.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若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给购买方,且购买方未进行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可以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写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关于是否盖章给销售方,现在购方申请好红字信息表后,可以直接上传,待审核通过后,可以直接打印出来。只要信息表带有信息表编号,一般交给销方即可。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符合相关税务规定,最好还是按照销方或当地税局的要求进行盖章。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了解关于红字申请表的相关问题。如需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知识,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参与会计实务交流群,共同学习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