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的核算过程中,进项税额的抵扣时机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涉及到税务处理的多个环节。以下是关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具体情况的详细解答:
1.纳税人身份与抵扣资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前的纳税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抵扣。只有在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才能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对于处于税务登记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的纳税人,若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那么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不能抵扣。
2.认证期限与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即180天)后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但存在例外情况,如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过一系列审核程序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现在的税务管理公告允许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网上数据认证,但这并不改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为180天的规定。
3.认证与核算要求: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进行核算,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相关规定,未在当月核算并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4.特殊情况下的抵扣处理:
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对于原营业税纳税人期间所开具发票,如发生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额,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营改增前已经提供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的纳税人,如果需要红冲,由于对应业务属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所以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销营改增后的销售额。此时,只能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核准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5.增值税辅导期与抵扣:
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进项税额的抵扣时机与纳税人的身份、发票的认证情况、核算与申报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都有关。纳税人在处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