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人员根据财税[2009]23号和国发[2009]4号通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符合条件的企业新招用持此证人员,可享有限额的税收减免。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参照以往相关通知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下岗再就业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针对个体经营的下岗再就业人员
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定,每户每年可以按照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针对企业新招用下岗再就业人员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审批期限及操作办法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下岗再就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再就业。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想了解更多的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以便获取更多免费答疑和实用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