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成本法。无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只要形成合并关系,都使用成本法。成本法处理的特点是长期股权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不调整投资成本。投资收益仅在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内确认。得讯会计等公众号可交流会计实务,共同学习进步。
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对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至关重要。关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普遍采用的是成本法。
一、确认采用的方法
不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都是采用成本法。同理,如果投资活动没有形成合并,无论是同一控制还是非同一控制,都采用权益法。
二、投资成本的确认
1.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享有的是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2.没有形成合并的情况(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不区分是否是同一控制下的,核算方法投资成本确认都一样,都是权益法。
三、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1.投资公司购入股份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此时被投资公司无需作会计分录。
2.投资公司收到股利,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投资收益。
3.当被投资企业使用投资前的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支付一部分股利,以及发放清算股利时,这些应作为投资成本的部分偿还。
4.当股权投资发生永久性跌价时,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跌价损失。
处理特点:
1.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除非有追加或收回投资情况,否则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当期投资收益。但需注意,投资方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企业在取得投资当年从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通常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而在后续年份,如果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了投资以后至上年末止的累计实现净利润,那么投资企业所享有的部分应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
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成本法进行处理是普遍的做法。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