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申报时,当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生成编号,且购买方已取得专用发票并已用于申报抵扣时,应在填开《信息表》时暂将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这一操作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进行的。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再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在增值税申报过程中,当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生成编号后,关于进项税额的转出有一定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购买方在取得专用发票并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况下,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此时,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这一步骤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账务的准确性,确保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步骤如下:
1.当购买方因各种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首先需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在填写《信息表》的过程中,不填写与蓝字专用发票相关的信息。
3.根据《信息表》所列出的增值税税额,购买方需要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相应的税额。
4.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起作为记账凭证,进行后续的账务处理。
以上是针对增值税申报时,关于进项税额转出时机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冡助。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会计实操和税收实务的知识,可以关注相关的学习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