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的开办费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开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具体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对于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税法如何摊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费用。但不包括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支出以及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等。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处理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后,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有两种处理方式:
1.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即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一经选定摊销方法后,不得随意改变。这意味着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次性扣除或按不低于3年的期限进行摊销。
三、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这意味着如果选择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开办费,应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进行摊销,并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税法摊销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扣除或按不低于3年的期限进行摊销。但一旦选定方法,不得随意更改,以确保税收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