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返还收入不是进项税额。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返还资金,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当期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与资金的来源没有关联,取决于纳税人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
一、政府返还收入的定义及其来源
政府返还收入,指的是企业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这些返还资金,无论是何种形式,都应纳入税务管理的范畴。
二、进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方式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企业取得的返还资金,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三、政府返还收入与进项税额的关系
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企业取得的政府返还收入,应计算冲减其进项税额。这意味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取得的返还资金所对应的进项税金予以冲减。这样,企业可以依据政策规定合理降低税负。
四、其他相关规定
试点纳税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主要取决于纳税人发生的进项税额是否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与资金的来源并无直接关联。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务处理的依据和原则。
政府返还收入应计算冲减企业的进项税额,这是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应依据这一规定进行合理税务筹划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