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的增值税不属于劳务,而是服务。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自我服务,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因此,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里不包括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政策依据有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相关规定。
对于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的餐饮服务,其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的问题,存在多种观点。然而,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的是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不应对这部分服务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营改增专项稽查工作的函》也明确指出,单位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应对这部分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这些规定,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的餐饮服务应被视为“自我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这是因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涉及到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而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无偿餐饮服务并不在此列。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餐饮企业为员工无偿提供的餐饮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会计实务知识,可以关注和学习相关领域的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