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的确认条件包括:1.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等,清算财产不足清偿;2.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3.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4.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5.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6.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企业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相关依据,如法院的公告和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证明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或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且清算财产不足清偿。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
3.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
6.其他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情况。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规定了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其中包括了上述条件,并特别指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当企业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相关依据,如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法院的败诉判决书或裁决书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以及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等也是重要依据。同时,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也是申请坏账损失的必要条件之一。
坏账的确认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债务人无法清偿、相关文件的证明等。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请,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