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时,主表第8项、第9项及附表一相关栏次填写免税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不填写其他栏次。会计处理方面,实现增值税免税优惠情况需按征税货物一样进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反映,并结转利润。
一、法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了税收上的优惠,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二、填报方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如需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具体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在销售免税货物时,增值税的申报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会计处理上,为了反映其实现增值税(免税优惠情况),需按征税货物一样进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反映。
3.增值税申报时,需在主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栏,以及附表一的“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中填写免税货物的含税销售额。
三、注意事项
在享受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时,需确保所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并保留好相关的销售发票、收购发票等凭证,以便在申报时进行查验。
四、结语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正确填报,对于农业生产者而言至关重要。希望本文的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如何填报,如果您有更多关于会计实操、税收实务的问题,可以关注“得讯会计”公众号,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获取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