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依据财税〔2012〕48号通知规定,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可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可按协议归集费用,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则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针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有如下详细解答:
首先,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不含酒类制造),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部分,是准予扣除的。如果支出金额超过了这一比例,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
其次,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税前扣除限额内,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通过分摊协议在关联企业间进行归集扣除。这意味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关联企业间可以按照协议将部分或全部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归集至另一方,从而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进行扣除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根据不同行业和是否签订分摊协议来确定的。企业在发生相关费用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前扣除政策,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