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与撤回投资的税负比较存在明显差异。在股权转让中,转让方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撤回投资的情况下,初始投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投资资产转让的应纳税额较低。因此,通过先撤回投资再增资的方式,相比直接进行股权转让,可以减少纳税。
在某居民企业的股权结构中,甲和乙分别持有不同的股权比例。当甲考虑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丙时,存在两种方案:直接股权转让和先撤回投资再由丙增资的方案。这两种方案的税务处理存在明显的差异。
直接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1.甲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为转让价格与原始投资额的差额,即800-600=200万元。
2.应纳税额为转让所得乘以税率,即200万元乘以25%,甲企业需要缴纳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先撤回投资再增资的税务处理:
1.初始投资部分的600万元确认为投资收回,无需纳税。
2.甲企业的股息所得来源于企业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30%部分,合计18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为800万元减去原始投资额600万元再减去已确认为投资收回的600万元,即20万元。
4.应纳税额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乘以税率,即20万元乘以25%,甲企业需要缴纳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两种方案比较,先撤回投资再增资的方式比直接进行股权转让的方式少缴纳4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撤回投资时,部分收益可以视为免税的股息所得,而且投资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也与直接股权转让不同。
企业在考虑股权转让时,应充分了解并比较不同方案的税务影响,以做出更为经济和税务效率更高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