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纳税人申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无需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在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时,建议加盖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通过网络上传《信息表》,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后,根据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校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经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按照这一文件规定申请的《信息表》无需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
对于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建议纳税人加盖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纳税人可以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形式开具,并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纳税人还可以凭《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校验。如果销售方需要根据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纸质)开具红字发票,同样建议加盖公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以示负责。
虽然红字信息表无需加盖税务机关印章,但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是确保信息真实合法的重要步骤,纳税人应当重视并妥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