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买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校验。此规定适用于税务实务操作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后,有时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况,而这些情况下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参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的处理
当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并已用于申报抵扣时,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此时,填写《信息表》时不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对于已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购买方应暂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若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且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则需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销售方的处理
对于销售方,若开具的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可以在新系统中自行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写《信息表》时,销售方应准确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税务机关的审核与校验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并进行系统校验。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的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内容校验。
四、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进行开具。确保红字专用发票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以上是对红字专用发票开具规定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相关会计实务知识。若想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通过关注相关领域的专业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