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的广告费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扣除,即广告费用应在广告服务发生的年度扣除。若广告费用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因此,不能全额在支付年度扣除。
跨年度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简单说,广告费用是否可以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需依据广告发布的时间与合同规定进行判定。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意味着,属于当期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实际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进行核算。反之,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在当期扣除。
二、广告费的税务处理
对于广告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一定的扣除标准。具体来说,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若超过这一标准,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跨年广告费的处理
对于跨年度的广告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广告发布期间进行税务处理。例如,若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发布相应的广告宣传,则相应的广告费用应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进行所得税扣除。
跨年度的广告费不能全额在支付年度扣除,而是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广告发布的时间和合同规定进行扣除。若广告费用超过当年可扣除的标准,还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跨年广告费的税务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