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在《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中,凭证类型需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应与其反映的收入有关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3.真实性: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必须真实,虚假的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凭证种类
该办法将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1.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其填制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
2.外部凭证:企业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等。
三、重点:不同情形下的凭证要求
在不同情形下,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境内应税行为:如交易地点在境内且项目属应税行为,按销售方类型有不同规则。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只能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选择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2.境内非应税行为:即交易地点在境内,但项目属非应税行为。此时,凭证要求视销售方的性质而定。
3.境外购入或劳务:对于从境外购入的货物或劳务,以对方开具的发票等相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凭证不合规的救济途径
如果企业取得的凭证不合规,如取得不合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应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五、分割单及相关规定
分割单适用于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支出、共享一张凭证的情况。对于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为的分割,有不同的规定。保存发票的企业需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则以保存发票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于非应税行为,也有相应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扣除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