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支付费用的境内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扣缴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且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购买方有义务作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针对这类情况,代扣增值税的税额计算遵循特定公式。
一、基本规定
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了代扣增值税的基本情况,即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若他们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那么境内的购买方就需要代扣相应的增值税。
二、应税行为的范围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包括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这意味着,只要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交易一方在境内,就涉及境内的应税行为。
三、税额计算公式
对于需要代扣代缴的增值税,使用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其中,税率通常为6%。这个公式帮助境内的扣缴义务人准确计算并代扣代缴应缴的增值税。
四、不属于境内销售服务的情形
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应税服务的范围,确保税收政策的准确实施。
对于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了解其应税行为的范围和税额的计算方式是非常重要的。遵循相关规定和公式,可以确保税收的准确缴纳,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境内的企业和个人在支付费用时,也需留意相关税务义务,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