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处理上,如果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需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包括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情况。
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只有在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予以确认。这些条件包括:
一、经济利益流入企业
与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意味着该房地产的出租或出售等经济活动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回报。
二、成本可靠计量
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为了确保企业能够准确核算和反映该房地产的资产价值,为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操作
当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时,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操作为:
1.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时,应按其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相应的科目。例如,“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
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分情况说明)
一、成本模式结转
借:投资性房地产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进行1:1结转。
二、公允价值模式结转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差额)
贷:固定资产(原值)
其他综合收益(贷方差额)
通过以上会计处理方式,企业可以准确反映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账务变化,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助益。如想了解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关注相关公众号或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进行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