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的费用,在2011年12月1日以后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非初次购买的费用则需由企业自行负担,不得抵减。此外,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也可凭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但请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企业单位购买金税盘是否可以全额抵扣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解答:
一、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在内,支付的费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之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盘,所支付的价税合计额都可以用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则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已经购买过税控系统设备,再次购买时产生的费用不能享受全额抵扣的优惠。
三、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它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等多个子系统。而金税盘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对于初次购买的相关费用可以全额抵减。
四、对于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之后支付的技术维护费也可以凭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但这不包括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虽然可以抵减应纳税额,但不得将其作为一般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使用。
企业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购买金税盘的费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需明确区分初次购买与非初次购买的情况,并了解相关的税收规定,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