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和开发支出、资产减值准备等不得扣除。此外,企业外购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以上内容解答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相关问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核定率和具体税目计税依据。其中,核定率是由税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针对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税[2019]13号通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则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具体税目计税依据
1.一般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纳税所得额。
2.不得扣除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些支出不得扣除。具体包括:
资本性支出:如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支出也不能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也不允许扣除。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损失: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罚款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因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中的赔偿部分:获得保险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超过标准的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其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各种赞助支出等。
二、特殊核算规定
企业外购的软件,如果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可以按照这些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涉及多个方面,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特别注意上述不得扣除的项目,以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