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签发日期为准。如果分支机构设立时间晚于所得税年度开始时间,则自设立的下一年开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也就是说,对于刚刚成立的分支机构,其设立的第一年不需要在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来说,关于公司“设立当年”的确认,是以营业执照上的签发日期为准的。例如,如果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2011年12月,那么2011年该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从2012年开始才需要。同样的,如果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2012年1月,那么该分支机构在2012年也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从2013年开始才需要。
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给予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定的缓冲期,以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环境和经营需求,而不是一成立就面临繁重的税务负担。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分支机构在运营过程中可能还有其他税务相关的责任和义务需要履行。
对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而言,在其设立的第一年是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但从第二年开始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