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发票一般不可以选择之前的月份进行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应在开具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对于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当月认证的发票一般应在当月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账务处理,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留待下期抵扣。
当月勾选认证的发票一般是用于下月抵扣。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有一个明确的认证和申报抵扣的时间限制。
一、对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这类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意味着,你不能选择之前的月份进行认证,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对于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认证或确认的时间延长至开具之日起360日内。但同样,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间仍然是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对于这些发票,也不能选择之前的月份进行认证。
三、关于留抵税额
如果当月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作为留抵税额,留待下期抵扣。只要企业持续经营,留抵税额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
认证发票不能选择之前的月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您理解关于认证发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