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月已入账但尚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处理,当月份未认证时,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以后期间认证后,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为应交税费二级科目,核算未经认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辅导期纳税人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
一、当月未认证时的会计分录处理
对于当月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已经入账但尚未进行认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此时,发票的进项税额暂时存放在“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等待认证。
二、认证后的会计分录处理
当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认证后,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分录调整。具体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此时,之前记录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的进项税额可以转入“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从而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提供了详细的指导。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尚未经过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进项税额。
在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会计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待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若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对于当月已入账但尚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需要妥善保管发票并关注认证进程,确保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保持账目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