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半2%征收;销售其他固定资产则按财税[2008]170号文执行;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则按适用税率征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情况需参考财税政策文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半,即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情况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详细解答了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几种情况。对于希望了解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的读者,可以深入了解相关法规政策,或关注相关公众号,加入会计实务交流群,以便获取更多信息和免费答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主要涉及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对于不同的销售情况,征收增值税的方式和税率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