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在没有销项税的情况下,一般是由于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货物用途改变,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这些情况导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抵扣来源,需要转出。转出部分主要是税差,即出口税差,是征收税率与出口退税率的差额。这部分税额不允许抵扣,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计入主营业务销售成本。因此,即使没有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依然存在,主要是冲减以前多抵扣的进项税或者调整抵扣税率与退税率之间的差额。
当企业面临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时,通常是因为所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或者这些货物被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因为这些货物或应税劳务无法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其抵扣来源。
进项税额转出的具体情形:
1.货物非正常损失:当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与之相关的已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这是因为这些损失并不代表一种销售行为,因此不会产生销项税,之前抵扣的进项税也就失去了依据。
2.货物用途变更:如果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被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这些用途的改变意味着这些货物不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已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为什么进项税额转出要转入成本?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有时会遇到出口退税的情况。当出口货物的征收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差异时,会产生所谓的“出口税差”。这部分差异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特别是在执行免抵退的工业企业中,这部分税额需要计入主营业务销售成本。这是因为当初购进原材料的目的是为了出口产品,虽然抵扣了部分税额,但如果退税率与征收率存在差异,那么需要将这部分差异转入成本。
在没有销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因为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用途改变或发生损失,导致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其抵扣来源。对于出口企业来说,由于退税率的差异,部分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