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进项转出是因为这些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即不再产生销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税法不允许纳税人用固定资产的材料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会造成纳税人少交增值税。因此,需要对用于固定资产的原材料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即冲减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如果是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则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当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时,是否需要进行进项转出主要取决于这些原材料是否用于“应税项目”。在增值税的税制下,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建立在原材料用于应税项目的前提下的,也就是说,这些原材料最终需要用于产生销项税额。
但是,当原材料被用于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建工程时,情况就有所不同。这些固定资产不直接对外销售,因此不会直接产生销项税额。如果用于固定资产的原材料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就会导致纳税人少交增值税。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对于用于固定资产的原材料,需要进行进项转出,也就是将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冲减回来。
具体来说,房屋、建筑物以及用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无论这些房屋、建筑物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都不允许抵扣。而对于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如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此等用途,则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对于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行为,都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这些行为都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需要进行进项转出,主要是为了避免纳税人通过固定资产项目少交增值税,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