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外管证注销与个税申报
当单位或个人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办理外管证注销时,仍需要按照相关税收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工程作业所在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必需的,即使注销外管证,也不能免除这一申报要求。
二、税收征收的具体规定
对于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或个人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能够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查账征收。但如果未设立会计账簿或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其中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根据后续的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这一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
三、关于重复征收问题
异地施工代开建筑业发票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回到机构所在地后,主管税务机关不应该对其进行重复征收。确保税收政策的连贯性和公平性。
即使当月注销外管证,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仍然需要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对于具体的税收政策和实务操作,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与主管税务机关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