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销售时百分之3减按百分之二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特别是固定资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一政策是为了鼓励纳税人合规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并简化税收征收程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后续相关文件规定,针对销售时百分之3减按百分之二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实际上是一种针对特定情况的税收优惠。
详细来说,这一政策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优惠政策并非适用于所有销售情况,适用范围和条件都有明确规定。例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销售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都需要按照适用税率正常征收增值税。
百分之3减按百分之二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是一种针对特定条件下的税收优惠,旨在鼓励企业更新设备、促进资产流通。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理解这一问题。